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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停止执行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2条”

发布时间:2019-01-30  来源:汉江检察院网站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2018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停止执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决定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

  本网讯(通讯员 张玉斌)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停止执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的内容是什么?

  天小检:2018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停止执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决定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均应依法受理。

  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都说了啥?

  天小检: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 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四) 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五) 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六) 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七) 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又是嘛内容?

  天小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问:请问给民事诉讼当事人都带来哪些好处?

  天小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设置了前置条件,即当事人未上诉没有正当理由的,就不能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现在取消了该限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均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中国检察新闻网摘编: 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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