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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风吹倒邻居家大树,砸坏我家屋顶,属于“不可抗力”吗?

发布时间:2025-06-1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几年前,隔壁邻居沈某在距离老马家西侧,大约80厘米的地方,种植了一棵泡桐树。树一天天见长,如今已经高达9米多。

  去年4月的一天晚上,泡桐树被大风刮倒,致使老马房屋西南角屋顶局部受损。老马修补花费了2000多元。沈某以树木倾倒是大风刮的,这是不可抗力的因素为由,拒绝赔偿。多次交涉无果后,老马一纸诉状将沈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林木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应当对林木采取合理的修剪及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林木对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本案中,根据沈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其种植的涉案树木距离老马家房屋很近,高度高于老马房屋,这明显增加了老马人身及财产受损的危险程度,但沈某未能采取积极措施进行管理和维护,没有尽到谨慎注意和管理义务。同时,本案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

  综上,法院认为,沈某所有的树木折断造成老马房屋损害,沈某作为树木所有人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其对老马因房屋损害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谓不可预见,是指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的发生没有预知的能力。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或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本案中,沈某在马某住宅旁种植树木时应当知晓树木生长到一定高度会成为邻居安全隐患。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林木折断、倾倒是非常有可能的,故沈某在紧邻马某住宅旁种植树木不能称之为对损害结果不可预见。

  树木致人损害时,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疏忽、懈怠的过失,此时应当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举证证明其已尽管理、维护义务,且不存在主观过错。本案中,树木折断导致马某房屋受损表面上看系由自然原因造成,但沈某种植的树木距离原告房屋如此之近,如果沈某能够采取积极措施进行管理和维护,比如对树木进行修剪或者移栽,做到防范于未然,损害结果还是可以避免的,故不能称之为沈某对损害结果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沈某对案涉树木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维护,致使该树在大风中倒塌,其不作为与本次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实际上还是所有人存在过错,故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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