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吕某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微信工作号学员基本数据归公司所有,如离职,离职前微信工作号数据必须上交公司”。
在职期间,吕某使用两个微信账号为教育咨询公司开展招生宣传、客户咨询,以及建立学员群、收取费用等业务工作,账号内积累了大量潜在学员资源。
2024年5月,教育咨询公司以吕某“不尽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于6月15日结清全部工资。双方签下离职通知书,完成离职手续。
吕某离职后没有按照约定移交工作中使用的两个微信账号,其中一个账号因绑定吕某的个人信息受到限制,导致支付功能被冻结;另一个账号则无法登录。教育咨询公司多次通过微信、短信及电话联系吕某,要求其解冻并移交账号,但吕某一直不配合。
教育咨询公司认为,因账号无法使用,导致公司在关键招生季错失大量客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遂将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吕某立即移交账号,并赔偿损失8万余元。
吕某辩称,离职后已按教育咨询公司要求更换了账号绑定手机号,并多次提醒公司进行实名解绑,已完成基本交接义务。账号支付功能被冻结系为保护个人银行信息,并非他故意妨碍公司运营,且账号在入职前已注册,部分客户资源应属他个人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微信工作号学员基本数据归教育咨询公司所有,吕某在离职时也同意将案涉两个微信工作账号交给公司。但截至起诉前,案涉的一个账号仍受吕某的身份验证所限制,支付功能无法正常使用,另一账号亦无法正常登录。直至今年7月,法院组织双方当面进行交接,两个微信账号相关业务数据才由吕某移交给教育咨询公司。

上述情况客观上给教育咨询公司的经营造成了损失和影响,吕某的行为显然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教育咨询公司要求吕某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教育咨询公司主张损失8万余元,仅为其自行估算并无确凿依据,但考虑到吕某近一年才将案涉两个微信账号的业务数据完整移交,严重延误教育咨询公司的业务开展,法院酌情确定吕某应赔偿教育咨询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对主张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法院作出判决,吕某赔偿教育咨询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吕某在离职后未能及时、完整地将用于公司业务的微信账号及相关客户数据移交教育咨询公司,导致公司正常经营受阻,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网络账号虽以个人名义注册,但用于履行职务并承载企业投入形成的客户资源及相关数据权益应归企业所有;员工离职时拒不移交关键数字资产,妨碍企业对财产的实际控制与使用,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经营影响,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持续时间、行业运营特点及举证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既是对企业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也警示劳动者应恪守职业诚信,离职时依法依约完成工作交接,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用工环境。
(作者:周崎雅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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