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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跨越性改革 助推中国梦早日实现

发布时间:2014-12-15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依法治国”跨越性改革 助推中国梦早日实现

  作者:王洪桥

  党的中央全会专题研讨法治,在历史上还是第一次。翻开并不久远的报纸就能发现,过去全会的议题,涵盖改革、党建、文化、社会等方面,而此次全会,无疑把法治的重要性,提升到了“一级目录”的水平,这本身就意味着法治尊严的彰显。而全会提出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总目标之一,更是从根本上肯定了法治的基础性作用。

  法治尊严的提升,最根本的一点,是全社会法治信仰的形成。“人心是最大的政治”,其实,人心也是最大的法治。全会《公报》中说:“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让人想起卢梭的名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中。”一次备受关注的中央全会,其实也是一次法治的启蒙。全会公报中大量“全民守法”的内容,正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相互呼应,推动法治成为一种“国家信仰”。

  把公正司法置于法治中国建设这一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加以审视,是准确认识其历史和现实意义,进一步明确其性质、力量和限度的重要视角。公正本身就是对司法裁判的要求,司法与公正在字源上的联系实际是通过“司法”的概念实现的。由公正方面去讨论司法,后者的重要性尤为彰显。实际上,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司法(法律)以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动态关系,既是我们理解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重要方面,也是人民司法发挥实际功效的关键所在。

  十八大以来,中央对老虎苍蝇一起打,让一批大贪小蛀们落马,人民群众拍手称快。为什么?原因就在于,这些蛀虫们在吞噬人民的血汗财富。在那些有利益的地方,权力都在染指;有资源的地方,权力都在伸手。一些人因此而大贪大吞,肆无忌惮。因此,打掉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把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才会确保人民的果实落到人民的手里。

  社会生活中,公平正义如阳光、空气,受益而不觉,失之则难存。从总体情况看,改革开放36年来,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进步有目共睹。但是,还有一些地方的百姓遭受不法分子的欺凌,还有一些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对群众利益造成侵害。有的案件存在徇私枉法现象,人民群众还难以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的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有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这些都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逐渐蚕食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和法治的信心。对此,我们又岂能让人民失望?又怎能不回应人民群众的强烈期待,不给人民的信心注入法治的能量?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真正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

  法治的最终呈现,应当是一种良好的状态。当出现违法现象时,依法治之成为共识和行动。当人们解决问题办事情时,法治成为共同价值和信念。诚然,我们知道这样的状态还很难一蹴而就,但是我们必须把法治导入良性循环,使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社会在这个轨道上不断向上攀升。四中全会就是这样一个重大的导入机制,它将使我们的法治更有质量,使我们的法治更有力量。如是,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就必定拥有健全的、刚性的法治轨道,就谁也夺不走,哪里也漏不掉。

  法治,应为公开之治。今天的中国,“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司法机关孜孜以求的庄严目标。一起起冤假错案的纠正,为推进公正司法、保障人权注入正能量;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从点滴尝试到渐成常态,司法一次比一次开放,一次比一次透明。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人们对通过运用规则来建构社会秩序的要求,对法律本身的正义和通过司法实现正义的期待,不但是司法制度得以建立和实施的基础,也是今天推行和实现法治不可或缺的资源。公平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价值追求和价值取向。强调当代法治所欲保护和促进的诸多基本价值,对于一个正致力于建立法治的社会来说,无疑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是,中国今天面临的最紧迫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与其说是重修宪法和法律,写进去更多更好的条款,不如说是通过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和创造一种可能的社会环境,使业已载入宪法和法律的那些基本价值、原则逐步得到实现。后一种任务,正是司法体制改革和公正司法的核心使命。
十八大报告首次写入“法治思维”,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就意味着,在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过程中,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摒弃陈旧过时的思想观念,不仅要有领导思维、管理思维,还要强化法治思维。因此,领导干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基本条件,也是转变自身职能、推动党和政府自身改革的迫切需要,更是提升领导干部能力的必然要求。

  然而,在现实中有些领导干部特权思想严重,以权压法、以权乱法,把法律法规置于脑后,决策不依法、遇事不讲法、办事不懂法、自己不守法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都是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

  有了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才能成为“家常便饭”;有了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才会成为一种惯性和素养;也只有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才会得到保障,不会成为可望不可及的海市蜃楼。

  在我们这样一个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十八届四中全会无疑将给整个中国社会带来法治新风,对建设法治国家产生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影响。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和公民共同努力形成全社会遵法、用法的法治风尚值得期盼。

  自十七大以来,我国的法治工作有两项基本成就:一是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中国仅用三十几年时间就走过了他国三百年走过的道路,改革开放之初“无法可依”的局面已不复存在。二是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其成就可与经济相媲美。

  虽然我们取得了很多成绩,但是也应当看到目前我们仍存在一些问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法律的实施特别是法律准确、有效、全面、统一的实施就成为法治建设新的主要矛盾。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已进入攻坚时期,因此这些都是不容忽视的,也是必须要解决的。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法律的有效实施还有赖于高素质的法治队伍。其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特别是法治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直接决定着国家的法治水平和其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影响到全社会对法治的信心。加强法治工作者思想政治建设,增强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的信仰,带头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争做严格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模范,带动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引领人们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定出一部好法律不容易,而将之实施好更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社会上不遵守法律规范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法不依现象存在,说明法律实施仍有待强化。“如果有了法律而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当前,从“有法可依”向着“有法必依”迈进,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本要求。唯有把法律贯彻实施到社会之中,以法律定纷止争,才能充分发挥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保障社会有序运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作用。依法治国,国家进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这一举措,必将助推中国梦早日实现!

  本文作者系新疆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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