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滕百茹)近年来,由于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和农业机械的普及,农村出现了大量剩余劳动力。他们有的来到城市打工、有的在农村给本村或邻村土地多或搞多种经营的人打工。这样既增加了家庭的收入,也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这本是我们所乐见的。但也就是这些辛勤的农民,受到伤害得不到赔偿,才更让人痛心疾首。
敦化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他们有的被割掉一两根手指,有的是整个手臂,整条腿,有的甚至失去生命。让法官震惊的是,很多案件中导致他们受伤的机器上分明标示着“不准”的字样,可是这些农民为了尽快完成工作违反操作规程排除故障,最终导致自身损害。这时接受劳务一方,虽然承认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但抗辩认为,导致原告受伤的后果,是原告自身不当行为造成的,因此拒绝赔偿。还有部分被告,根本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属一般侵权类案件。所以这时根据证据规则,法庭会将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每到这个时候,法官听到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我就是在他家干活受的伤,现在我受伤了,他就应该赔偿我,还让我怎么证明”。农民自然是认为法院为难他们老百姓,因为他们到哪干活,只知道干的是什么活,他们甚至不知道“老板”是谁?干这个活是为谁创造了利益?干活了只要有人给他们付劳务费就行了。一旦出现纠纷,他们当初最不看重的东西往往成为他们得不到赔偿的最大障碍。有时,通过法院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适格的被告主体,但却错过了得到赔偿款的最佳时机。
敦化市法院法官提醒广大农民,珍爱自身,按照操作规程完成工作任务,违规操作,并不必然导致损害,但损害一旦发生,造成的也许就是一生遗憾。在提供劳务之初,一定要与接受劳务一方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那怕上面仅写一两句话如,某某为某某从事某项劳务,工资为×元/天,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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