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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郊检察院依法纠正一起累犯认定错误

发布时间:2015-03-10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薛如怀 李延军) “谢谢检察官!今后,我一定听队长们的话,好好改造,出去之后再也不做违法犯罪的事了!”这是3月9日罪犯刘东(化名)被依法纠正累犯认定错误后,对山东省淄博市城郊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的检察官们说的一番话。

  一个罪犯缘何对检察官这样表态?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今年春节前,该院派驻监狱检察室的检察官在审查罪犯档案材料时,发现罪犯刘东的刑事判决书、起诉书(副本)均载明其1993年3月26日出生,2009年11月9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2012年10月3日再犯抢劫罪,法院据此将其认定为累犯。凭着丰厚的法律知识素养和监狱检察工作经验,他们的第一反应是法院审理刘东抢劫案的法官疏忽了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认定受第一次犯罪时年龄上的除外规定。

  为了切实搞准刘东首次犯罪时的真实年龄,派驻监狱检察室的检察官先找其调查、了解准确的出生时间,然后又分别向办理刘东故意杀人案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核实,均证实刘东确系1993年3月26日出生,2009年11月9日犯故意杀人罪时不满18周岁。

  鉴于此,他们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法院认定刘东构成累犯明显违犯违反《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的规定,且致刘东加重刑罚处罚、不得解释。他们将上述情况向分管检察长和检察长请示汇报后,及时向原审法院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法院于3月9日派员到监狱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了刘东抢劫案,并作出了撤销其累犯认定、减轻其刑罚处罚的被判。这一判决的作出,不但有力地维护了刘东的合法权益,而且强化了法院依法正确适用法律的意识。

  当法官宣读完判决,狱警带着刘东走到驻狱检察室的检察官们面前时,这才发生了本文开头所讲的那一幕。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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