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徐小娟)2014年10月30日2时43分,位于阿瓦提县建设路与拥军街交叉处,产权所有人为吾某,出租车发生火灾,阿瓦提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瓦公消火认字(2014)第001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不排除出租车气路或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55975元。原告吾某于2014年1月17日为该车在被告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损险、不计免赔率。
2015年3月3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通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调查认为,原告吾某与被告财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系有效合同。原告吾某虽然在被告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损险、不计免赔率这五项险种,但自燃造成的损失属于责任免除事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同时,合同对责任免除也进行了约定,故原告吾某主张被告财险公司赔偿财产损失5597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吾某主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瓦提支公司赔偿财产损失55975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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