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赵剑琪)“吐院长,我一定听您的话,再也不开快车了,一定注意驾驶安全。法院的判决非常公正公平,我也很满意。”4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吐逊·太外库勒亲自担任审判长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对原告阿某和被告艾某进行了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这是今年伽师县人民法院推行院领导带头办案以来出现的又一幕生动情景。
2014年6月12日被告艾某驾驶出租车,搭载原告阿某与另外三名乘客,从伽师县县城驶往古勒鲁克乡。在行驶至伽师县和夏瓦提乡11村1组柏油路段时,因雨雪天气且艾某违规超车、超速行驶,其驾驶的出租车和前方对面行驶的李某驾驶的中型客车相撞,致使出租车上四名乘客受伤,两辆机动车不同程度受损。伽师县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艾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中型客车司机李某及出租车上乘车人阿某等4人不负事故任何责任。经医疗机构鉴定,阿某的损伤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被告艾某驾驶的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明晰以后,审判长吐逊·太外库勒等法官抓住案件争议焦点赔偿金额,认真听取了原被告双方就争议焦点展开了举证和质证,经过充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审判长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当庭予以认证,根据庭审实际情况,要求双方当事人对需进一步补充说明的事实提交相关证据,并对被告方释明申请重新鉴定的时限和后果。庭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被告艾某向原告阿某等四人支付各种赔偿金15000元,某保险公司向原告阿某等四人支付医疗费35511元、向被告艾某支付车辆修理费用17576元,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该院领导带头办案赢得了当事人和全院干警纷纷“点赞”,大家普遍认为:这不仅回归了院领导作为“法官”的身份,有利于调动全院法官们“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办精品案”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而且方便院领导及时发现和深入总结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提高办案质量效率起到了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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